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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辦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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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園管理業務
停車管理業務
路燈管理業務
業務名稱:新竹縣竹北市公園、廣場管理及收費辦法,請民眾依相關規辦理借用及繳費手續
業務類別:公園管理業務
承辦課室:公用事業課
承辦人名:吳小姐
職務代理人:魏小姐
聯絡電話:035515919 # 315
辦公樓層:三樓
檢附資料/其它說明
新竹縣竹北市公園、廣場管理及收費辦法
一、 竹北市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加強公園、廣場管理,藉以提昇市民生活暨休憩品質及期能有效使用,並依據規費法收取使用費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 本辦法所稱之公園、廣場範圍,係指已完成開發並為本所管理之公園、廣場。
三、 公園、廣場借用對象應為已立案之機關團體或個人(不以營利為目的)。
四、 借用者不得有擅自轉借(租)他人使用(營利)情事。
五、 公園、廣場借用應於借用日前七日向本所(公用事業課)申請,申 請表格如附件一,每次借用期間原則上以一日(八時至廿二時)為限。若另有其他特殊原因,得於備註欄中敘明,經本所認可,即可不受一日之限。
六、 申請本市公園、廣場應繳納使用費(詳如附件二),暨繳交新台幣伍仟元之保證金、借用水電者酌收水費捌佰元、電費壹仟元,保證金為借用者於歸還日當日回復原狀後退還,否則保證金予以沒收。
七、 借用公園、廣場使用完畢,應於當日回復原狀及關閉電器、用水。如有損壞,應立即修復或賠償,賠償經費由本所依實際修復費核算,並限使用者於核算後十五日內繳清。清潔完竣後,應回復原狀並填寫新竹縣竹北市公園、廣場歸還及退保證金申請表(如附件三),本所驗收後,歸還保證金。
八、借用者非經本所同意不得變更電線及設備,以策安全。
九、申請借用公園、廣場所繳納之使用費,若取消借用,應於三日前預先告知,臨時取消者,不予退費。
十、借用日期有重複情形時,以申請者至本所收文文號前者為優先使用。
十一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,其不聽制止者,報請警察機關處理:
(一)騎乘車輛者(但嬰兒車不在此限)、未依指定場所從事溜直排輪、打籃球等活動。
(二)酗酒或鬥毆滋事、妨害公共秩序。
(三)攜帶危險物品、施打毒品者。
(四)傳染病或精神病患者。
(五)未經本所許可烹烤食物或焚燒物品及各項宴客活動者。
(六)使用時播放音量時間(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)依法不得超過規定音量標準日間七十分貝、晚間六十分貝,違者將請環保單位測試勸導或取締。其借用者,撤銷之。
(七)兜售、展示商品或乞討或其他營利行為者
(八)赤身露體、妨害風化、賭博者或其他不檢行為者。
(九)隨地吐痰、便溺或拋棄果皮、其他廢物者或其他不檢行為。
(十)在水池游泳、沐浴、洗滌或非經許可捕捉魚類者或污染毒害水質。
(十一)喧鬧滋事或製造噪音,妨礙公共安寧者。
(十二)擅自營火、野炊、夜宿、燃放鞭炮或搭設棚架。
(十三)虐待動物者、攀折花木、損壞草坪、任意種植蔬果花木損毀公園、廣場之設施者或擅自挖掘土、石、草皮、花木、傾倒廢棄物、破壞景觀。
(十四)擅自在公園、廣場設施上塗寫、刻劃、噴漆或張貼者。
(十五)不依正常方法使用遊樂設施或大人使用兒童遊樂設施產生安全之虞。
(十六)竊取或破壞屬公園、廣場任何設施者。
(十七)攜
帶寵
物至公園、廣場大小便而無處理善後者及未將寵物作適當防範措施者。
(十八)任意將私人物品、畜禽放置公園、廣場及周邊、將家用垃圾放置公園、廣場者,本所將請環保局開立罰單並沒收,不得異議。
(十九)曝曬衣物、棉被或放置其他物品者。
(二十)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者。
(廿一)擅自使用公園、廣場水源沐浴、洗滌物品、衣物、畜 禽、車輛等。
(廿二) 擅自使用公園、廣場電力設備或竊水、電者。
(廿三)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。
十二、違反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者,得制止、勒令離園、限期移(拆)除或取回其物,或移請警察或相關機關依法定規定辦理。
前項逾期未移(拆)除或取回其物者,得由本所逕行移(拆)除且不負賠償責任。
十三、本條例作為申借本市公園、廣場之依據,並得視實際需要,訂定補充規定或修正之。
十四、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。
相關文件下載
公園廣場借用申請表
455
公園廣場歸還及退保證金申請表
291
公園廣場借用申請表
102
公園廣場借用申請表
1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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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的名稱或說明(必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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