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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課室申辦程序
新竹縣竹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要點
95.07.04 市務會議核准通過 100.11.22 市務會議修過通過
一、竹北市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救助竹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遭受急難之居民,並協助其自立等業務,特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二、急難救助對象:
(一)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。
(二)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(災)害、疾病等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(三)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罹患重病、失業、失蹤、入營服役、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,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三、申請急難救助者,應依第二點各款情形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:
(一)本市急難救助申請書。 (二)戶口名簿影本。 (三)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。 (四)死亡證明書及喪葬費收據。 (五)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 (六)本市領款收據(需簽章)。
(七)申請人之印章。
四、申請急難救助者,應備齊前點相關證明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之里辦公處提出申請,並由里辦公處轉本所核定救助。
五、申請急難救助金以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,同案者不得重複申請,惟經救助後,仍無法度過難關或情況特殊者,得經專案簽請市長核准後發給急難救助金,但以一次為限。
六、急難救助金發給標準:
(一)依第二點第二、三款請求急難救助者,視個案實際情形發給急難救助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補助。
(二)依第二點第一款請求急難救助者,視個案實際情形發給急難救助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補助。
(三)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死亡,依個案實際狀況發給慰助金最高金額新台幣五萬元。
(四)無遺屬遺產辦理後事者,撥給新台幣五萬元簽請該里長或公正人士代為處理後事。
(五)市民如有特殊情況及事實需要得酌予增加救助。
七、所需經費依照編列預算內開支,如經費不敷運用時,由預算內善心人士捐贈與本市市民發生各項意外災害、傷害或生活陷入困境等之急難救助金支應(收支對列)。
八、本作業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